員工拒絕跨省3500公里調崗被開除,違法!
法院指出,企業(yè)調崗應遵循合理性原則,并與勞動者協(xié)商一致
本報訊(記者吳鐸思 實習生郭美琳)員工因拒絕從北京總部調崗至距離原工作地點3500公里以外的新疆某市,被企業(yè)以“曠工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,合理嗎?近日,新疆維吾爾自治區(qū)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糾紛,最終判決用人單位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。
2020年11月,楊某入職新疆某公司工程管理部門,工作地點位于北京。2023年10月19日,公司以“新疆某市新開工程項目急需用人”為由,單方面通知其調崗至新疆某市,并要求在10月30日報到。楊某多次向公司提出異議,認為調崗未明確崗位職責、薪資補貼等細節(jié),且崗位跨省調整對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影響,于是拒絕前往外地上班。公司隨后以楊某“連續(xù)曠工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,并停發(fā)工資。
楊某申請勞動仲裁。2024年7月16日,當?shù)貏趧又俨脵C構裁決公司向楊某支付工資差額10033.12元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0695.33元、支付休息日加班費53885.06元。
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,向烏魯木齊市天山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新疆某公司主張,勞動合同中約定“員工需服從工作地點調整”,且新疆項目提供異地補貼,待遇高于北京;楊某通過提交打卡記錄,證明其拒絕調崗后仍在原崗位工作,并主張公司未支付法定節(jié)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費及各類獎金。
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盡管勞動合同約定企業(yè)可調整工作地點,但新疆某公司將員工從北京調整至新疆,跨度超3500公里,已超出合理范圍,對勞動者生活及家庭造成實質性影響,且公司未證明調崗的必要性或采取彌補措施,屬于不合理調整。楊某拒絕調崗后仍在原崗位打卡上班,不構成曠工,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。法院判決,公司支付工資差額7740.5元、違法解除賠償金103453.26元及法定節(jié)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費共37045.98元。
雙方均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。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新疆某公司提交“異地補貼規(guī)定”證據(jù)未公示,證據(jù)真實性不足,不予采信。該院指出,企業(yè)調崗應遵循合理性原則,即使合同約定用人單位有單方調崗權,仍需與勞動者協(xié)商一致,并充分考慮對員工生活的實際影響。最終,該院判決公司支付楊某工資差額7740.5元、違法解除賠償金120695.33元、法定節(jié)假日加班費及休息日加班費共63988.51元。
《工人日報》(2025年05月16日 06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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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 / 詹云清